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科研院军工项目管理办公室   发表于 2018-04-17
       第一条 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工作,保证现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的现场审查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由许可证审查部门从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数据库中选定,并组成专家审查组。专家审查组由5至15名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专家审查组的职责

  1、在许可证审查部门确定的审查范围内进行审查;

  2、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3、将审查工作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4、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

  5、对审查对象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责任。

  (二)专家审查组组长的职责

  1、制定现场审查计划(附件1),分配和调整专家审查组成员的工作任务;

  2、主持专家审查组会议;

  3、负责专家审查组的工作质量;

  4、主持起草和讨论确定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

  (三)专家审查组成员的职责

  1、在专家审查组组长分配的审查范围内开展审查工作;

  2、对分工范围内审查工作质量负责;

  3、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专家审查组组长;

  4、参加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许可证审查部门应当在进行现场审查10日前将审查计划发给许可证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审查计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许可证审查部门。

  第六条 申请单位收到现场审查通知后应当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专家审查组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附件2)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第八条 现场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专家审查组到达申请单位后,由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成员、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可以邀请驻厂(所)军代表参加。专家审查组组长应当向申请单位介绍现场审查的目的和范围,简要说明现场审查计划,并做出保密承诺等;

  (二)专家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工作过程中,申请单位应当指派相关人员做好配合工作;

  (三)审查过程中遇有实际情况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书》)中所填内容不符时,审查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并在审查意见中作详细记录;

  (四)根据审查情况进行评分,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记录》(附件3);

  (五)每个审查工作日结束后,专家审查组应当开会交流情况;

  (六)专家审查组现场审查结束时,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成员、申请单位有关人员、驻厂(所)军代表参加的末次会议,通报审查结果。

  第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审查组发现申请单位故意隐瞒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重大事实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审查目的不能实现的,专家审查组可以中止审查工作,并向申请单位通报中止审查的理由。

  第十条 专家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后,应当作出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

  (一)审查的简要过程;

  (二)对《许可证申请书》有不符合事实或有疑问的内容加以说明;

  (三)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逐项对申请单位申请许可专业(产品)的情况做出审查意见;

  (四)对能否向申请单位发放许可证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专家审查组应当在审查意见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相关审查资料送交许可证审查部门。送交的审查资料包括:

  (一)载有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经专家审查组组长和成员签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6日国防科工委颁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规则》(科工法[2002]1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