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国防科研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防科研资质的管理与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导致失泄密事件及学校声誉受到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相关认证管理条例,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国防科研资质证书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质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

第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国防科研资质管理工作体系,依据国防科研工作发展规划与实际要求,确定相关资质建设的级别与专业范围,并按要求做好资质证书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质由国防军工保密办公室牵头负责申报与日常监督管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由国防装备技术研究院牵头负责申报与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专业)组按照各资质对应的条例与标准要求,做好资质证书的申请、维护、使用、更换等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及认证机构的年度审核。

第六条 国防科研资质是学校承接国防科研项目的基本保证,也是学校国防科研能力的有力证明。其使用限于以下范围:

1、以 “合肥工业大学”名义申报、承接国防科研项目或作为合格供方的证明材料;

2、以“合肥工业大学”名义参加装备采购(维修)、招投标活动或其他有关活动时的证明文件;

3、经学校批准后,用于其它活动的证明或支撑材料。

第七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资质证书原件的保存。资质证书的扫描件、复印件由国防装备技术研究院负责制作与保管。

第八条 按照“一事一借、过程建档”的原则,校内单位及项目组应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国防科研资质证书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并按保密规定办理借阅或借用手续,方可使用国防科研资质证书。

第九条 国防科研资质证书的使用应符合体系、许可与装备类别范围规定,借用人不得擅自复制或扩大证书使用范围,任何人不得将国防科研资质证书涂改、外借、转租使用。

第十条 涉密国防科研资质证书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和规定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等用于互联网、广告媒体、宣传品等进行公开宣传展示。

第十一条学校在质量体系、许可专业与装备类别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及产品,经审批后,可在产品出校的证书、标牌及外包装上印制相关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国防装备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合肥工业大学国防科研资质证书使用申请表